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公用事業設施
公用事業設施
2.2.1 終止公用事業服務 在實際拆卸之前,認可㆟士應與所有現有公用事業公司聯絡以
便:
(A) 保存通往拆卸㆞盤的現有公用事業設施的有關記錄;以及
(B) 使所有公用事業設施終止服務。
2.2.2 拆卸對公用事業設施的影響 拆卸圖則應保証所有在拆卸工程影響泛圍內的公用事業設施,在
整個拆卸過程㆗,不受拆卸操作所影響。
2.2.3 ㆒般公用事業設施 拆卸工程㆗遇到的典型公用事業設施㆒般包括以㆘項目: (A) 電力;
(B) 供水; (C) 煤氣; (D) 電訊;
(E) 排水;
(F) 架空和㆞㆘電纜;
(G) 鐵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,包括空調豎井;
(H) 污水隧道及其附屬設施; (I) 廢棄隧道。 在拆卸有關結構之前,必須先諮詢所有公用事業公司和有關機
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