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危險物質
危險物質
如果建築物㆗存在危險物質,例如含石棉物料、石油污染及放射性污染 等危險物質,就必須由有關專家進行此等危險物質或污染物進㆒步的調 查和清除工作。
2.3.1 含石棉物料 應聘請有關專家抽取樣本,並化驗是否有含石棉物料,如果發現
有含石棉物料,應聘專門清拆石棉承造商清拆石棉物料。應根據
《廢物處置條例》及《廢物處置(化學廢物)(㆒般)規例》的規定, 將石棉廢料當作化學廢物般處理、貯存和處置。
2.3.2 土壤污染物 如果有可能存在土壤污染物,應聘請有關專家編制土壤污染測試
方案,並提交環境保護署審核,經環境保護署同意及測試完成之
後,應把土壤污染評估報告送交環境保護署核實,如果需要作補 救工作,應先將補救方案送環境保護署審批後,方可進行補救工 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