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防護設施尺寸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防護設施尺寸

尺寸

必須為有蓋行㆟通道提供至少 2.3 米的豎向淨高。建於行車道㆖ 的墜台/有蓋行㆟通道必須最少有 1.1 米的淨寬。在㆟行路㆖的墜 台/有蓋行㆟通道,其淨寬應與雙關之現有㆟行路按表 3.1 所示確 定。所需淨寬無論如何不得被交通標誌、臨時支撐物、棚架或同 類物體所阻礙。如果墜台與㆒條街道毗連,其寬度不得少於 2 米而此寬度可扣除建築物收進之距離。行㆟通道頂部與墜台之間 距須按個別的設計需要,如維修等,而確定。除非路政署同意毋 須遵守有關規定,否則距離行車道邊緣 500 毫米範圍內,墜台需 保持 5.5 米的最少淨空。在實際可行情況㆘,應盡量在門架㆖保 持最少 5.5 米的淨高。

3.1            有蓋行㆟通道寬度

現有㆟行道寬度 有蓋行㆟通道最少淨寬
2.5 米或以㆘ 基本㆖最少 1.5 米。如㆟行道

寬度不足,可被考慮給于豁 免

2.5 米以㆖至 3 米 ㆟行道寬度減 0.8 米但以

2.0 米為㆖限

3 米以㆖ 2 米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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