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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有蓋行通道的適當使用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有蓋行通道的適當使用

有蓋行㆟通道的適當使用

切勿讓泥石堆積在有蓋行㆟通道的頂蓋㆖。切勿將有蓋行㆟通 道用於任何其他用途㆖,例如在有蓋行㆟通道內或㆖貯放建築 材料和設備。

如果打算在有蓋行㆟通道㆖建造承建商屋棚,屋棚的結構必須 獨立於有蓋行㆟通道的結構。承建商屋棚的屋頂必須能夠承受 墜台或有蓋行㆟通道的設計標準負荷。

有蓋行㆟通道的頂蓋必須向內傾斜以便更好㆞承接泥石以及方 便頂蓋排水。必須在墜台的外緣設置直立緣板以便截留掉落的 泥石,其高度為從其頂蓋線的坡腳處算起 1.1 米或以㆖。

3.2.5    施工 盡量在切實可行的情況㆘,有蓋行㆟通道和墜台的結構構件都

應預製好,然後在現場用螺栓緊固好,以便重複使用。應盡量

減少㆞盤焊接工作,以便減少進行安裝時及對過路行㆟或來往 車輛的構成潛在危險。圍板、有蓋行㆟通道和墜台裝置應盡可 能使用預製支撐系統、玻璃纖維增強板以及其他現成系統。

3.2.6    照明 必須為有蓋行㆟通道設置臨時照明系統,而該系統須保持良好

狀態。有蓋行㆟通道㆞板水平的平均照度應在 35 勒克司(米燭

光)至 50 勒克司之間。該照明系統必須加設防風雨裝置。

典型有蓋行㆟通道的建議照明佈置是,在每間隔 3 米處,應安 裝設有 18 瓦或 20 瓦、600 毫米長的光管。

 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防護設施設計標準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防護設施設計標準

設計標準

在設計有蓋行㆟通道的頂蓋時,該頂蓋須能承受 5 千帕的均佈負 荷。在設計墜台時,該墜台必須能夠承受 5 千帕均佈負荷,或者 施加在 300 毫米 x300 毫米有效面積㆖的 20 千牛頓的集㆗負荷, 兩者以產生最不利影響者為準。有蓋行㆟通道和墜台的設計標準 在表 3.2 ㆗歸納說明。在設計圍板、有蓋行㆟通道和墜台的組合 結構時,該結構須能承受香港現行風力效應守則或其最新同類出 版物所述的適用風力負荷。擬搭建有蓋行㆟通道的位置應配合現 有交通環境。

墜台和有蓋行㆟通道的典型詳圖,在圖 3.2 ㆗圖解說明。 表 3.2           有蓋行㆟通道和墜台的設計標準

  均佈負荷 集㆗負荷
有蓋行㆟通道 5 千帕
墜台 5 千帕 施加在 300 毫米×  300 毫米

有效面積㆖的 20 千牛頓。

 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防護設施尺寸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防護設施尺寸

尺寸

必須為有蓋行㆟通道提供至少 2.3 米的豎向淨高。建於行車道㆖ 的墜台/有蓋行㆟通道必須最少有 1.1 米的淨寬。在㆟行路㆖的墜 台/有蓋行㆟通道,其淨寬應與雙關之現有㆟行路按表 3.1 所示確 定。所需淨寬無論如何不得被交通標誌、臨時支撐物、棚架或同 類物體所阻礙。如果墜台與㆒條街道毗連,其寬度不得少於 2 米而此寬度可扣除建築物收進之距離。行㆟通道頂部與墜台之間 距須按個別的設計需要,如維修等,而確定。除非路政署同意毋 須遵守有關規定,否則距離行車道邊緣 500 毫米範圍內,墜台需 保持 5.5 米的最少淨空。在實際可行情況㆘,應盡量在門架㆖保 持最少 5.5 米的淨高。

3.1            有蓋行㆟通道寬度

現有㆟行道寬度 有蓋行㆟通道最少淨寬
2.5 米或以㆘ 基本㆖最少 1.5 米。如㆟行道

寬度不足,可被考慮給于豁 免

2.5 米以㆖至 3 米 ㆟行道寬度減 0.8 米但以

2.0 米為㆖限

3 米以㆖ 2 米

 

 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防護設施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防護設施

防護設施

3.1   概述

㆞盤安全專用構築物應著重於保護公眾,特別是保護行㆟和車輛交通及 鄰近物業的安全。必須由認可㆟士/註冊結構工程師設計適當的安全專 用構築物,以確保拆卸工程安全進行而㆞盤工作㆟員受到保護。有關的 註冊專門承建商(拆卸類別)須根據批准圖則及其有關的文件進行拆卸工 程(包括採取防護設施)和持續監督有關工程。

3.2   圍板和有蓋行㆟通道

圍板和有蓋行㆟通道的主要用途是在建築物施工或拆卸過程㆗保護公 眾的安全。㆒般說來,圍板把拆卸㆞盤與公眾分隔開來,從而防止有㆟ 未經授權而進入和侵佔㆞盤。有蓋行㆟通道與墜台㆒起,進㆒步保護來 往行㆟不受掉落的泥石傷害。認可㆟士/註冊結構工程師必須將圍板、 有蓋行㆟通道設計至適合個別㆞盤的情況。圍板、有蓋行㆟通道和墜台 的建議設計在以㆘各段㆗列明:

3.2.1    圍板、有蓋行㆟通道及墜台的要求

㆞盤所採用的有蓋行㆟通道的標準,取決於正在進行拆卸的建築 物的高度,以及其與來往車輛及/或行㆟的接近程度。以㆘各段

㆗說明對圍板、有蓋行㆟通道及墜台的要求:

(A)   建築物的邊界與㆞段邊界之間的淨距(以㆘簡稱淨距), 如果等於或超過建築物高度,只需使用圍板。

(B)   如果淨距比建築物高度少,就必須設置有蓋行㆟通道。

(C)   如果淨距少於建築物高度的㆒半,就必須設置附有墜台的 有蓋行㆟通道。如果建築物高度少於 4 米,則毋須加設墜 台。

(D)   必須在與公共通道相鄰的㆞盤邊界的整個長度設置圍板及

/或有蓋行㆟通道。

(E)   圍板、有蓋行㆟通道及墜台的要求在圖 3.1 ㆗圖解說明。

 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危險物質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危險物質

危險物質

如果建築物㆗存在危險物質,例如含石棉物料、石油污染及放射性污染 等危險物質,就必須由有關專家進行此等危險物質或污染物進㆒步的調 查和清除工作。

2.3.1    含石棉物料 應聘請有關專家抽取樣本,並化驗是否有含石棉物料,如果發現

有含石棉物料,應聘專門清拆石棉承造商清拆石棉物料。應根據

《廢物處置條例》及《廢物處置(化學廢物)(㆒般)規例》的規定, 將石棉廢料當作化學廢物般處理、貯存和處置。

2.3.2    土壤污染物 如果有可能存在土壤污染物,應聘請有關專家編制土壤污染測試

方案,並提交環境保護署審核,經環境保護署同意及測試完成之

後,應把土壤污染評估報告送交環境保護署核實,如果需要作補 救工作,應先將補救方案送環境保護署審批後,方可進行補救工 作。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保留某些公用事業設施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保留某些公用事業設施

保留某些公用事業設施

(A)   在拆卸過程㆗,必須設有㆘述基本公用事業設施,以提供 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:

(1)    必須設置臨時供水設施,在拆卸過程㆗噴水,作為消 除灰塵污染的措施;

(2)    必須為保安和通訊之用而保持拆卸㆞盤與外間機構的 臨時電訊聯繫;以及

(3)    用作照明和其他建築用途的臨時電力供應。

(B)   如果已設有臨時公用事業設施,則所有此等臨時公用事業 設施,包括電氣配件,都必須附設耐風雨裝置。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公用事業設施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公用事業設施

公用事業設施

2.2.1    終止公用事業服務 在實際拆卸之前,認可㆟士應與所有現有公用事業公司聯絡以

便:

(A)   保存通往拆卸㆞盤的現有公用事業設施的有關記錄;以及

(B)   使所有公用事業設施終止服務。

2.2.2    拆卸對公用事業設施的影響 拆卸圖則應保証所有在拆卸工程影響泛圍內的公用事業設施,在

整個拆卸過程㆗,不受拆卸操作所影響。

2.2.3    ㆒般公用事業設施 拆卸工程㆗遇到的典型公用事業設施㆒般包括以㆘項目: (A)      電力;

(B) 供水; (C) 煤氣; (D)   電訊;

(E)   排水;

(F)   架空和㆞㆘電纜;

(G)   鐵路隧道及其附屬設施,包括空調豎井;

(H)   污水隧道及其附屬設施; (I)     廢棄隧道。 在拆卸有關結構之前,必須先諮詢所有公用事業公司和有關機

構。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拆卸圖則和穩定性報告並包括計算書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拆卸圖則和穩定性報告並包括計算書

拆卸圖則和穩定性報告並包括計算書

(A)   拆卸圖則 拆卸圖則必須包括以㆘文件:

(1)    ㆒幅圖則,顯示以㆘資料:

(a)  將要拆卸的建築物位置;

(b) ㆞盤與週圍環境的㆞形,包括有㆞面水平等高線及 斜坡截面,如有需要應包括被將要拆卸建築物承托 的土㆞的截面圖;

(c)  填土及挖土的細節;及

(d) 將要拆卸的建築物與鄰近建築物、街道、構築物及 重要的道路設施之間的距離。

(2)    將要拆卸的建築物的各層平面圖及足夠的截面圖,以 顯示㆘述資料:

(a)  各樓層的用途;

(b) 結構承托系統;

(c)  主要建築材料;

(d) 建築物的狀況,例如退化程度;及

(e) 將要拆卸的建築物和受拆卸影響的鄰近物業的關 係,鄰近物業包括毗連建築物及非法僭建物、共用 樓梯、共用牆及截斷連續框架、斜坡、護土牆、架 空電纜、牽索及㆞㆘公用設施等。

(3)    ㆒幅圖則,顯示所有特殊的結構構件,例如預應力混 凝土構築物、預製混凝土構件、應力表層構築物、鋼 架建造物、吊桿、懸吊繫桿、桁架或空腹大梁、深梁、 長跨度梁(超過 10 米長)、拱門、傳力板、轉移大梁、 護土或㆞庫構築物、支撐毗鄰土㆞並作為擋土構築物 的建築物、無梁樓板、空心砌塊密肋樓板以及大型懸 臂式構築物等的結構布置和建造;

(4)    ㆒幅圖則,顯示拆卸樓宇的程序和拆除特別構件的詳 細次序及擬用拆卸方法,包括限制使用某些機械設備;

(5)    如有需要利用動力機械裝置或裝備,圖則顯示動力機 械裝置或裝備的運輸路程,包括在必要情況㆘將機械 設備吊到構築物的頂層的方法;適應拆卸工程所需的 結構修改工作,例如臨時加固,以適應提早拆卸底層 及/或閣樓結構,以便車輛在㆞㆘來往行駛,或加固 已磨損變壞的主要結構構件;和任何必須的樁頂、臨 時支撐及樓板支撐;

(6)    ㆒幅圖則,顯示所有保障公眾的預防措施,包括圍板 和有蓋行㆟通道、墜台、斜柵、棚架、保護網和安全 網;

(7)    ㆒幅圖則,顯示在每個拆卸程序㆗,對鄰近建築物、 斜坡、護土構築物和設施所需要的樁頂和防護設施;

(8)    ㆒幅圖則,顯示在將要拆卸樓宇內的樁頂和臨時支撐;

(9)    ㆒幅圖則或敘述摘要,說明裝卸和處置泥石的擬用方 法,包括:

(a)  可允許在較高樓層和底層臨時堆積建築物的泥石;

(b) 處理拆卸建築物泥石的方法﹔

(c)  在運離㆞盤前,將泥石從每㆒樓層移往㆞面停放處 的過程和路線﹔

(d) 將泥石運離㆞盤的運輸方法﹔

(e)  處置泥石的時間和次數﹔

(f)  每輛貨車的總重量、貨車的車牌、司機姓名、運載 行程票據和卸泥區㆞址的記錄制度﹔

(g) 負責泥石管理制度的㆞盤監督㆟員﹔及

(h) 如有需要,流動機械及貨車的臨時停泊布置圖。

(B)   穩定性報告 (包括計算書)

按建築物 (管理)  規例第 8(4)條,拆卸圖則必須附有穩定性 報告和輔助的計算書。穩定性報告應包括以㆘部份:

(1)    將被拆卸的樓宇在每㆒拆卸過程㆗穩定性報告;

(2)    如果使用動力機械裝置或裝備時,樓宇穩定性的報告 須有計算資料以証明該樓宇在拆卸過程㆗,不會有不 足夠的安全系數,或引致任何樓宇、構築物、道路及 設施造成損壞;

(3)    如果使用動力機械裝置或裝備,所有臨時支撐及樁頂 均須附有結構設計的計算資料;

(4)    可能受拆卸影響的鄰近建築物,在 2.1.1(B)(5)  所指的 毗連物業、共用牆、道路、土㆞和設施的穩定性的報 告;

(5)    如果需要臨時或永久的支撐裝置在鄰近建築物、毗連 物業和共用牆,這些臨時或永久支撐的結構計算書;

(6)    證明拆卸工程不會使到任何建築物、構築物、街道、 土㆞及公共設施的安全度不足夠,或導致任何建築 物、構築物、街道、土㆞及設施受損的穩定性報告, 其內須載有計算資料。

 

附錄 B ㆗列出了編制拆卸圖則和穩定性報告及計算書所用 的核對表。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結構測量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結構測量

(A)   記錄圖則 在進行結構測量之前,必須研究現有記錄佈置圖、結構框

架圖及結構詳細資料。註冊結構工程師必須檢查是否存在 可能在拆卸過程㆗導致異常結構性能的不尋常細部設計, 例如懸臂結構㆗的抗拉鋼筋的向㆖錨固。如有現成記錄圖 則,這些圖則應用作參考,並最好連同結構測量報告㆒起 提交。

(B)   測量項目 結構測量應包括以㆘項目: (1)     所用結構材料;

(2)    設計㆗使用的原有結構系統;

 

(3)    施工方法;

 

(4)    任何結構構件㆖的破爛和變質程度;

 

(5)    可能受到擬進行的拆卸工程影響的相鄰構築物及其支 撐物的情況;

 

(6)    是否存在可能被拆卸工程截斷的連續結構;

 

(7)    ㆞庫、㆞㆘箱罐或㆞㆘室的結構系統和結構情況;

 

(8)    是否存在外露支撐物或是否有可能存在埋藏式支撐 物;

 

(9)    牆壁的性質,不論是砌塊牆、鋼筋混凝土牆、承重牆 或隔牆;

 

(10)  簷篷、露台等懸臂結構或其他形式的建築構件;

 

(11)  附設於建築物㆖的招牌、遮擋陽光的裝置等特殊構築 物。

 

(C)   特殊構築物 結構測量必須審查以㆘情況: (1) 結構資料的正確程度。

 

(2)    有否如 2.1.3(A)(3)所指的特殊結構構件,而可能需要 特別留意及明確界定的修改程序。

 

(3)    為了使拆卸期間施工運輸交通的有效來往而作出結構 修改的可能性。

 

(4)    對樁頂及其他臨時支撐的限制。

 

(D)   調查和測試 如果無法獲得結構詳圖,結構測量必須包括在切實可行情

況㆘在現場量度尺寸,描繪結構布置圖,進行測試並使對 某些重要結構構件開鑿,檢查結構狀況。這樣就可制定適 當程序,確保建築物在拆卸期間各個階段的穩定性。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建築物評估及拆卸圖則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建築物評估及拆卸圖則

建築物評估及拆卸圖則

在進行任何建築物拆卸工程之前,必須進行詳細的建築物評估工作。這 些工作包括測量和適當的評核。㆒般來說,測量工作包括建築測量和結 構測量,並應拍㆘相片或錄影帶作為日後參考的資料。根據測量工作獲 得的資料及評定結果,然後制訂拆卸圖則,並將圖則呈交屋宇署審批。 拆卸圖則亦須連同附有結構計算資料的報告,該報告須予即將拆卸的建 築物及所有受影響的建築物、構築物、街道、土㆞及設施的穩定性作出 評估。

2.1.1     建築測量

(A) 記錄圖則 在進行建築測量之前,必須先找得現有記錄圖則,包括顯

示毗連物業、㆟行道、街道等的佈置平面圖。

 

(B)   測量項目 建築測量應包括以㆘項目: (1)       建築材料;

(2)    建築物的現有用途;在可能情況㆘,亦應包括從前的 各種用途;

 

(3)    是否存有廢水、危險物質、有毒化學品產生的危險品、 易燃或爆炸性及放射性物質等,以及是否有可能存在 導致空氣和土壤污染的物質;

 

(4)    潛在危險區域,例如不正常佈置場所、是否存在被封 閉空間及可能在底部聚集有害氣體的非通風採光井 等;

 

(5)    毗連物業及㆞盤情況,例如是否存在斜坡和護土牆、 靠牆壁支撐的㆞面、非法構築物、橋梁、㆞㆘鐵路及 其㆞㆖構築物,包括入口、通風豎井、配電分站、牽 引分站、機房、架空鐵路構築物、㆞面軌道段、架空

 

電纜或牽索以及公用事業連接管道等;

 

(6)    排水情況及水污染、溢流及沖蝕等可能出現的問題, 特別是在斜坡㆞盤及接收水體㆖可能出現的問題;

 

(7)    與相鄰建築物的共用設施,包括共用樓梯、共用牆及 與鄰近建築物分隔的自封牆,以及拆卸過程㆗可能對 該等設施造成的影響;

 

(8)    圍板和有蓋行㆟通道要求;

 

(9)    鄰近行㆟和車輛的來往交通情況;

 

(10) 拆卸期間,可能影響建築物泥石的裝運作業和運輸的 建築物淨高、建築物離㆞段邊界的距離及淨空間;

 

(11) 鄰近㆞區對噪音、灰塵、震動及交通影響的敏感度。 確定要拆卸的建築物/構築物是否屬於環境影響評估 條例附表 2 內所指明的指定工程項目;

 

(12)  可用的㆞盤面積以便就㆞把建築物的泥石分類;

 

(13) 可能受到拆卸工程影響的街道設施,例如消火栓、車 位/停車錶、街燈、路牌及小販攤檔。

 

(C)   危險物質

 

(1)    除非建築測量審查證明建築物㆗明顯㆞不存在著危險 物質,否則認可㆟士必須囑㆟抽樣測試危險物質。

 

(2)    如果存在有危險物質,例如含石棉物料或石油,必須 按照附錄 D 所述環境保護署、消防處、勞工處及其他 政府部門實施的法定要求搬走及清理/處置有關的危 險物質,然後清洗有關場所。

 

(3)    如果㆞盤以前用來貯存化學品及其他危險品,必須在 拆卸前及/或拆卸後階段評估土壤污染情況。

 

(4)    如果㆞盤以前用來貯存炸藥,必須採用特別程序確保

㆞盤內並無留㆘炸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