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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臨時支撐物負荷

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臨時支撐物負荷

負荷

(A)   重力負荷 必須設計臨時支撐系統以同時承受所有㆘述負荷: (1)     施工㆟員、手提工具及小型設備等施工負荷; (2)     泥石堆積和掉落泥石的衝擊;

(3)    所用重型機械。

在任何情況㆘,第(1)項所造成的施工負荷均不得假定為少 於 1.5 千帕。經過詳細評估後的特殊情況則屬例外。

第(2)和(3)項造成的負荷量必須根據可能堆積泥石的實際重 量和所用機械的重量證實。如果並無工作負荷資料可供應 用,必須在機械的靜重㆖應用 1.25 最小衝擊係數以便在設 計臨時工程時顧及在懸空㆞板㆖移動的設備震動的影響。

(B)   側向負荷 為了確保臨時支撐物的側向穩定性,其設計須能承受㆘述

其㆗㆒種的側向負荷(以負荷較大者為準):

(1)    由於鄰近斜坡/擋土牆或建築物、移動機械或傾倒泥 石和風力對臨時支撐物產生的側向力,任何這些側向 力或其組合可由工程計算或合理估算決定。(風力應按 照香港的《風力效應作業守則》確定。如果臨時支撐 物並不受風力負荷影響,而其所支撐的結構設有本身 抵擋風力負荷的側向穩定系統,則這風力負荷可以刪 去);或

(2)    總豎向負荷的至少百分之㆔受力於負荷重心,或至少

1.5  千牛頓/米的負荷受力於被支撐的結構㆖㆓者取較 大者。

(C)   臨時支撐物的設計考慮因素

(1)    所有臨時支撐系統必須在適當㆞基或樓板㆖支撐妥 當。如果正拆卸的樓層以㆘的各層樓宇不足以承受拆 卸活動的負荷,應在較低的樓層㆖設置樁頂直至達到 足夠的支撐力為止。在釐定每層支撐樓層承受的負荷 比例時,應將受支撐構件和撐柱的相對剛度考慮在內;

(2)    可讓較低樓層承受過量負荷的其餘部分,但不得超過 其支撐能力。較低樓層㆖的樁頂應在各層的同㆒個位 置㆖對準,以便提供連續支撐能力,而不在較低樓層

㆗形成衝剪或反向彎曲作用;

(3)    注意避免把臨時支撐物擱在可能呈現不能容忍的不均 勻沉降的㆞基㆖;

(4)    必須檢查樓板的負荷能力,以便確保能充分承受臨時 支撐物產生的集㆗負荷,而通過使用墊塊或墊板將該 等集㆗負荷分佈開來,可增加樓板的負荷能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