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築物拆卸作業守則-臨時支撐物材料和類型
材料和類型
(A) 材料 拆卸工程所用臨時支撐物必須用結構鋼、重木、填築工程
/支墩或其他被認為適用於該用途的材料製成。
(B) 預製系統 管式斜撐柱、伸縮鋼撐桿、框架式塔架等預製構件可用作
臨時支撐物,但其設計承載力、安裝和保養要求必須嚴格 遵守製造商的建議標準。如果無法通過標準結構設計和分 析來證實預製構件的設計承載力,就必須進行測試以證實 其設計承載力。
(C) 現有結構 除非結構分析證明現有非結構性混凝土或隔牆適用於有關
用途,該等結構不得被視為臨時支撐系統的㆒部分。
(D) 舊木材 不得使用由於重複使用、蟲蛀、風化或化學侵蝕而損壞或
變質的木材。
(E) 舊結構鋼 除非註冊結構工程師預先批准,否則不得使用舊結構鋼。
如果使用舊結構鋼,必須測量鋼材的實際尺寸,並根據最 小截面面積計算其截面特性,包括任何現有螺栓孔等的適 當公差。在不知道材料來源的情況㆘,必須檢查材料特性。
如果已用過的結構鋼㆖鑽有過多螺栓孔,就必須先行修理 這些已用過的結構鋼。經過焊接修理的鋼製品或仍可使 用,但補救工作必須按照《鋼材的結構用途作業守則》進 行。